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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我們才能拿到結婚證並登記結婚。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中國的法定結婚年齡是男性不得低於22歲,女性不得低於20歲。
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換句話說,男人和女人都不能在這個年齡之前結婚。他們只有達到或超過這個年齡才能結婚。至於結婚的最高年齡,則沒有限制。
一些少數民族地區根據自己的風俗習慣,按照當地人民政府頒佈的靈活規定執行。這些靈活的規定不適用於居住在該地區的漢族居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之自願)男女之間之婚姻,應為完全自願之。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對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干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之限制)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二十二歲,女性不得早於二十歲。
鑒於我國幅員遼闊的多民族國家和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的特殊風俗習慣,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對法定結婚年齡作了靈活規定。
西藏自治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實施條例》(修訂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結合西藏自治區少數民族婚姻家庭的實際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作如下修改:
第1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二十歲,女性不得早於十八歲。
例如,2004年修訂的《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條例》第一條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低於20歲,女性不得低於18歲。
關於在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2003年修正)
第一條為了發展民族人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合內蒙古自治區蒙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製定本補充規定少數民族。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居住在內蒙古自治區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
第三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低於20歲,女性不得低於18歲。
漢族男女與蒙古族或者其他少數民族男女結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執行。
《關於在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男性結婚年齡不得低於20歲,女性結婚年齡不得低於18歲。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低於20歲,女性不得低於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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