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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北京11月13日電(唐佳)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胡某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符合宣告破產的條件。 在通過豁免檢查期後,胡可以免除剩餘債務。

實際上,完整的破產制度包括個人破產制度和企業破產制度。 早在2007年,我國就實施了《企業破產法》,其適用對象僅限於“企業法人”。 2020年,第一部個人破產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今年3月1日生效。

“這使得深圳個人破產制度中的重組、和解和破產清算三個程式有了具體的案例支持。” 據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陳夏紅介紹,深圳個人破產制度已經全面啟動。

那麼,個人破產重整與破產清算有什麼區別呢? 這是否意味著個人可以在不償還債務的情况下申請破產?

根據規定,居住在深圳經濟特區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會保險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原因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進行破產清算, 依照本條例進行重組或和解。

根據法院的公開檔案,胡姆在2014年至2016年間經營深圳市虎岩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由於新一家量販店有限公司倒閉,湖研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被迫關閉,導致債務近500萬元。 2018年,胡賣掉了他唯一的房子,實際收到260萬元,並堅持還清債務,但到目前為止,他仍欠了100多萬元。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胡某的債務系生產經營損失所致,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在破產程式中履行了《個人破產條例》規定的相關義務,符合宣告破產的條件。

“個人破產清算意味著債務人必須取出幾乎所有的財產,並用它來償還債務。” 陳夏紅介紹,債務人移交的財產由管理人收繳、變現,並按照“等順序、等比例”的原則分配給債權人。 發放後,應設定一定的監督期限。 監督期限屆滿後,免除債務人的責任,未清償的債務依法免除,不再償還。

對於個人破產重整,陳夏紅解釋說,這是為固定收益債務人提供的另一種救濟,即債務人不需要支付現有財產,但債務人需要獲得債權人的支持。 重組計畫中約定,在未來較長時間內,將固定收益的一定比例按月移交給管理人,管理人將其分配給債權人。 經債權人表決並經法院準予後,重整計畫進入實施階段。 執行後,未清償的債務依法免除,不再償還。

對於這些規定是否會影響債權人的利益,陳夏紅坦言:“無論是破產清算還是重組,都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債權人的權益。”

陳夏紅認為,由於債務人未來收入的支持,債權人的還款率會更高,但需要等待很長時間; 破產清算的償還率很低,但它可以迅速將債權人和債務人從債務的桎梏中解放出來。

“每筆商業交易都面臨著失敗的風險,破產制度只是為交易的失敗提供了一個穩定的預期。一個良好的破產制度不僅會促進案件中債權債務關係的迅速清算,而且會促使債權人採取合理的措施來解决破產問題。” 邊緣風險在商業層面更合理。 ”陳夏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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