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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和馬(女)於2012年登記結婚並生下一個女兒。婚後,李與羅的异性溝通不當,導致羅兩次懷孕。2017年1月,李先生和馬先生簽署了一份婚姻協定,規定雙方今後將相互忠誠。因一方過錯行為(婚外情等)導致離婚的,女兒由無過錯方撫養,有過錯方放弃夫妻名下的全部財產,並賠償無過錯方20萬元。協定簽署後,李書福仍與羅書福保持聯系,羅書福於2017年7月生下一子。李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馬同意離婚,並主張按照婚姻協定處理子女撫養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與馬某的關係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在上述協定中,子女撫養協定因涉及身份關係無效;財產分割和經濟補償協定屬於忠誠協定,不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財產協定。馬稱,根據婚姻協定處理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沒有法律依據。然而,考慮到李在婚姻上的明顯過失和其他因素,馬英九應該自行處理無過失。考慮到孩子的成長經歷、雙方的收入水准和家庭財產來源,决定其女兒與馬同住,馬共亯夫妻共同財產的70%。一審判決後,李和馬都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雖然夫妻雙方以契约的形式約定了忠實義務,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更多的是一種情感義務和道德義務。法律不應在道德領域過多干預。囙此,忠誠協定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不能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確定子女監護權歸屬的依據。但是,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 香港 按揭 成數 當綜合考慮他們各自在婚姻關係中的貢獻和過錯方的過錯程度,適當照顧無過錯方,平衡雙方利益。

律師建議:

雖然契约內容由雙方自願、真實約定確定,但能最大限度地體現私法自治和意思自治的民法精神。然而,婚姻和家庭涉及更多的人類倫理。如果允許當事人通過相互協定逃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不利於建立良好的婚姻家庭秩序。囙此,如果丈夫或妻子想要更好地規劃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的所有權,他們可以同意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屬於他們自己,共同所有權或部分和部分共同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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