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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正式發佈《浙江省法院個人債務(個人破產)集中清算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並通報了相關工作和典型案例。

什麼是個人債務的集中清算?為什麼叫“個人破產”?個人破產後是否無需償還債務?如何區分惡意逃債?在記者招待會上,對準則的內容進行了解釋。

重點1:

什麼是個人債務的集中清算?

--給“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一條出路

現時,由於我國還沒有製定和頒佈個人破產法,在現實中,企業家一旦創業失敗,就需要以自己的名義承擔無限的債務責任,無法獲得與企業同樣的破產保護。商業風險無限轉移到個人和家庭,不僅為高息貸款、地下銀行等非法融資管道創造了生存空間,也抑制了社會投資的活力,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市場經濟的主體不僅包括企業,還包括數以萬計的自然人和商業自然人。我們也希望讓‘誠實和不幸’的債務人擺脫債務枷鎖,捲土重來。當然,我們還應該嚴格防止惡意逃債,堅決執行執行者為有能力履行但拒絕履行有效法律檔中規定的義務的債務人提供的水泥系統現在是一項債權,”浙江省高等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徐建新說。

什麼是“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浙江省高級法院執行監察辦公室審理了一個案件。

債務人李茂成曾經營多家企業,並以自己的名義借款經營公司。此後,該公司因管理不善而關閉。2012年以來,共有21名債權人(包括2家金融機構)先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債權金額超過2000萬元。在執行過程中,法院發現有一所李姓房子,但在三次拍賣後全部售罄,沒有債權人同意“用房子還債”。由於無法執行,案件結束了程式。

2018年,該房屋被當地政府徵用,確認李茂成可獲得安置補償金近95萬元。為此,若干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李茂成還主動向法院申請對個人債務進行集中清算。2019年8月7日,法院受理李茂成個人債務集中清算案,參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管理人名册上揮舞編號,任命管理人。

根據法院和經理的調查,當時李先生名下的財產是一棟被徵用的房屋,可獲得安置補償金近95萬元;此外,村委會發佈的三分之二名額的回報率為157161元,一輛2001年首次登記的汽車,以及41023元的銀行存款。近年來,李茂成夫婦在廣州的一家商店從事銷售,月收入約6000或7000元。還有一比特67歲的母親和一名11歲的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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