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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支持和保護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進示範區的意見》,提出率先試行自然人破產制度,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司法實施的協調保障機制,全面落實特區內外自然人破產案件審理的法律效力。


很多人喜聞樂見的個人破產法終於開始在深圳試點。但更多人關心的是,對於像創業債這樣的人來說,他們真的不用還債,甚至不需要被列入黑名單嗎?

為了理解這一點,我們需要知道什麼是個人破產制度。

1、什麼是個人破產制度?

個人破產制度起源於古羅馬,中世紀在義大利和英國得到了極大的發展。在現代社會,美國在1978年率先將消費者破產納入破產法。

那個人破產是什麼意思?真的沒有必要還債嗎?顯然,在這種簡單明瞭的個人破產理解中存在一些誤解。

個人破產,實際上是指自然人作為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分配或者調整債務,免除其債務,確定破產過程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般說來,個人破產法的製定並不是針對那些惡意逃債的人。個人破產法實施後,個人債務不清償或者逃逸的,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債務人破產判决。如果債務人資不抵債,也可以依法申請破產保護。在其生命受到極大限制、個人名譽受損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免債務,防止其成為新人的機會,從而避免背負沉重債務後逃債甚至自殺的現象。

換言之,破產法實際上是債權人清算債務人的一種管道,也是對無力清償債務的債務人的一種資產清算。

過去,債務人負債累累,想上岸就必須還清所有債務。但現在,隨著破產法的出臺,今後可以根據債務人的實際資產,適當給予一定數額的債務减免。當然,前提是要得到債權人的一致同意。

總的來說,個人破產法之所以如此謹慎,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債務人會遭遇惡意破產。如果個人破產制度容易建立,許多人可能會惡意借貸、提前浪費資金,進而通過破產逃避債務。

正因為如此,個人破產制度建立的前提是一個國家或特定社會的個人信用得到發展,這使得大多數人不敢輕言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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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terchann22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